1、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背提包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天然革、人造革、化纤布、帆布或其它合成材料制成的各种背包、提包、背提两用包(简称背提包)本标准不适用于走轮包、公文包。
2、引用标准
ZBY 73001 螺旋拉链 ZBY 73002 注塑拉链 ZBY 73003 螺旋拉链、注塑拉链测试方法 ZB/TY 73028 金属拉链
3、产品分类
3.1 品种(按面层材料分)
3.1.1 天然革背提包(包括猪革、牛革、羊革等)。
3.1.2 人造革背提包(包括PVC、PU、PE、尼龙革、合成革、针织革等)。
3.1.3 化纤布、帆布背提包(包括刮胶帆布、帆布、尼龙绸、坚固呢等)。
3.2 型式(按结构形式分)
3.2.1 带有各种背带的背包。
3.2.2 带有各种提把的提包。
3.2.3 带有各种背带、提把的背提两用包。
3.3 规格
3.3.1 产品主体外形长度的最长距离确定为产品规格。
3.3.2 产品的规格尺寸见表1。
表1 单位:mm 规格尺寸 极限偏差 <300 >±3 300-400(不包括400) ±5 >=400 <±7
4、技术要求
4.1 产品面层材料
4.1.1 产品面层材料外观 花纹清晰,在一只产品上色泽基本一致(除配色外),洁净无明显污迹。
4.1.2 天然革产品面层材料 厚薄基本一致,无裂浆、脱色、松面、裂面现象。
4.1.3 人造革产品面层材料质量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。
表2 单位:mm 项目 产品规格 缺陷程度 允许缺陷范围 汽泡 -- -- 不允许有。
凹凸疙瘩 <350 <3mm*mm 大面不允许有,其它各部位不超过1处。 >=350 大面不超过1处,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。
不明显印道 <350 <80mm 大面不超过1处,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>=350 <100mm 稍明显印道 <350 <60mm 底部不超过1处 >=350 <80mm
4.1.4 化纤布、帆布产品面层材料质量要求 不反胶,无气泡,无断经、断纬。跳纱不超过10mm。
疵点大面不超过1处,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。
4.2 缝合
4.2.1 缝合用线 产品的明线与合活线采用纷纷、涤纶、晴纶或丝线。
4.2.2 缝合针距 产品的明线针距为30±3针/100mm;粗线缝制的产品明线针距为18±2针/100mm。
4.2.3 缝合线迹 上、下线吻合,线迹平直,针距一致,一只产品上不得有两针以上边针跳线,跳1针不得超过3处;粗线缝制的产品不得出现跳针。
4.3 配件
4.3.1 配件电镀质量要求 光亮、无锈、无残,不允许有毛刺、烧焦、针孔、起泡、起皮、漏镀和机械碰伤,无明显色差。
4.3.2 配件外观质量要求 色正无杂质,无毛刺,无划伤,同一只产品塑料配件无明显色差。
4.3.3 拉链
a.缝合平直,位合滑顺,无缺牙。
b.金属拉链平拉强力,轻滑度应符合ZB/TY 73028的规定。
c.螺旋拉链平拉强力应符合ZBY 73001的规定。
d.注塑拉链平拉强力,轻滑度应符合ZBY 73002的规定。
4.3.4 包锁 钥匙插取通畅,锁芯转动灵活。
4.3.5 商标 图文清晰。
4.3.6 零部件的安装 平服、牢固、基本对称。
4.4 负重性能
产品在规定负重指标下,经5.6条试验,背带、提把、勾环应不坏、不掉、不变形、不松动;包体不开裂。
产品负重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。
表3 单位:mm 面料种类 产品规格mm 负重kg> 天然革 200-300 3 >300-400 5 >400 7 人造革化纤布 200-300 2 >300-400 3 >400 5 帆布 200-300 2.5 >300-400 4 >400
4.5 包体 形体饱满,弧线自然,角对称,基本端正。
5、试验方法
5.1 产品规格 采用米尺测量。
5.2 产品面层质量要求 采用米尺测量其质量缺陷。
5.3 缝合针距 采用米尺测量。
5.4 拉链 取样必须与产品使用的为同一批拉链。平拉强力和轻滑度依据ZB/TY 73028和ZBY 73003进行测试。
5.5 包锁 以钥匙试验锁的开关是否正常,无钥匙的插锁以手工测试。
5.6 负重性能
5.6.1 垂直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,悬空挂于1m高,呈静止端正状态,使其受力均匀,2h后取下,检验背带、提把、勾环是否牢固。
5.6.2 落下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,使其包的底部距地面600mm,自然落地,着地方式有三种(正面着地、则面着地、包直角着地),应随机抽取3个样品就每种着地方式各试验一次,检验产品的缝合部位是否损坏。
5.6.3 摆动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,悬空挂于1m高度,呈端正状态,做摆动试验。摆动角度为45度,摆动频率为25次/miu,摆动100次,按4.4条进行检验。
5.7 其它指标均用观感测定,在自然光线下,距产品500mm目测。
6、检验规则
6.1 交收检验
6.1.1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,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规定。
6.1.2需方可按出厂检验项目对批量在1000只以上的产品抽验50-100只。检验项目方面略有缺陷,应视为合格品。
6.2 型式检验 6.2.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a.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;
b.产品的结构、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有重大改变时;
c.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;
d.产品间隔半年以上再次生产时;
e.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f.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6.2.2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。其数量不应少于3-5只。若产品中出现不合格项目,可加倍抽取,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,如仍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7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标志 生产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生产厂名、商标、检验合格证(或合格章)。
7.1.1产品检验合格证(或合格章)应包括:
a.质量等级标志;
b.产品生产日期;
c.检验员代号。
7.1.2外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、出厂日期、产品货号、颜色、数量。
7.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纸包装或塑料包装,还可附有产品使用说明。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或其它代用材料。特殊要求由生产厂与需方协商而定。
7.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轻装、轻卸,不能重压。运输使用庶盖工具,防止雨淋日晒。
7.4 贮存 产品应在室内贮存,空气流通、干燥,距地面和墙壁200mm以上,不能靠近热源、化学腐蚀品,防止霉变。